拍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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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拍賣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薄熙來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二章 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 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拍賣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拍賣”字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年檢合格;
(三)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于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條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先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三章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拍賣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廣泛的國際拍賣營銷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
第十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二)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在中西部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十年。
第二十條 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外,還應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第二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章程(外資拍賣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拍賣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擬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企業驗資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應向商務部報送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商務部對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報商務部核準,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部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四章 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務部聯合用印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注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八條 拍賣師可以變更執業注冊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注冊單位的,應當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注冊變更手續。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將拍賣師注冊登記及變更情況每月定期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
(三)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三十條 競買人有權查驗拍賣標的,查閱有關拍賣資料,有償取得拍賣標的的圖片、錄像帶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進入拍賣場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認可拍賣市場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參加應價競爭,視為已行使本辦法第三十條權利并認可拍賣標的的現狀。
競買人一經出價或應價,不得反悔。
第三十三條 出價或應價最高的競買人取得拍賣標的。
第三十四條 買受人未能按約定取得拍賣標的而受到損失的,可向拍賣市場追索。
買受人未按約定提取拍賣標的的,應支付由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于約定時間內不給付價金的,應當支付相當于價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拍賣市場得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再拍賣所得低于原拍賣,而違約金不足抵償拍賣市場損失的,原買受人應予賠償。
第三章 拍賣交易
第三十六條 拍賣須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具體形式可由拍賣市場和委托人商定。
第三十七條 拍賣可采用下列形式進行:
。ㄒ唬┘觾r拍賣
。、買方叫價拍賣,即有聲拍賣,以拍賣市場當眾宣布預先確定的最低價格為起點,然后由競買人競相加價,直至出價最高時,由拍賣市場接受并以木槌擊板宣告成交。
。、賣方叫價拍賣,即無聲拍賣,拍賣時競買人不叫價而由拍賣市場喊出逐次增高的價格,競買人以適當的手勢或舉牌、點頭示意等表示接受,直至無人再出更高價時,由拍賣市場接受并以木槌擊板宣告成交。
。ǘp價拍賣
即由拍賣市場先喊出最高價格,然后逐次喊出逐步降低的價格,直至有競買人表示接受而成交。
。ㄈo底價拍賣
即拍賣市場不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直接由競買人叫價競買,至產生最高出價者成交。
。ㄋ模┟芊膺f價拍賣
即由拍賣市場先公布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后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標書遞交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啟,經比較后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
。ㄎ澹┓瞎_競價原則的其它形式。
第三十八條 委托拍賣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載明下列各項:
。ㄒ唬┪腥伺c拍賣市場;
。ǘ┡馁u標的的種類、數量、品質、存放(坐落)地點、折舊程度(使用年限);
。ㄈ┡馁u標的的價格限定原則及拍賣底價;
。ㄋ模┡馁u標的的評估鑒定方式及費用負擔;
。ㄎ澹┡馁u的形式、時間、地點;
。┡馁u標的的交付時間、方式及保管費用;
。ㄆ撸┡馁u費用負擔及價款結算方式;
。ò耍┪词鄢雠馁u標的的處理;
。ň牛┻`約責任;
。ㄊ幾h的解決方式;
。ㄊ唬╇p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拍賣市場于拍賣前得先期發布公告。
前款所稱拍賣公告指向公眾通告有關拍賣必要事項的文書。
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各項:
。ㄒ唬┡馁u標的的種類、數量、品質;
。ǘ┡馁u時間及拍賣場所;
。ㄈ┱故九馁u標的的場所及時間;
。ㄋ模┡馁u價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ㄎ澹└傎I人資格要求和競買應辦的手續。
定向拍賣者可載明競買人的范圍。
第四十條 拍賣公告可依委托人要求或拍賣市場習慣登報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應于拍賣前查看拍賣標的,競買人未予查看而參加競買的,不得以此拒絕受領買受的拍賣標的。
第四十二條 拍賣市場應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拍賣方式。
第四十三條 加價拍賣時,競買人一經出價即不得撤回,當有更高出價或拍賣標的被依法撤回時該出價無效。
第四十四條 競買人的出價低于拍賣底價或加價低于加價幅度時無效。
第四十五條 加價拍賣中,至出價最高時,拍賣市場三次報價,無人再出高價,即應以木槌擊板或其他事先聲明的方式表示賣定,拍賣即宣告成立。
第四十六條 加價拍賣中,拍賣市場認為競買人的出價不足或有競買人惡意串通壓低出價時,可撤回拍賣標的。
第四十七條 減價拍賣時,由拍賣市場出價,拍賣于競買人應價時成立。
第四十八條 在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協議的約定時,拍賣主持人對拍賣中一切事宜有決定和處置權。
第四十九條 拍賣成立后,拍賣市場應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拍賣市場與買受人應于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互為給付,無公告時間的應當場給付。價金給付與拍賣標的的給付應同時進行。
第五十條 在有下列情形時,當事人可對已成交的拍賣表示反對;
。ㄒ唬┡馁u標的所有權、處分權有爭議;
。ǘ┡馁u市場、委托人、買受人不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資格或條件;
。ㄈ┡馁u活動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ㄋ模┡馁u市場違反拍賣程序,未按約定售出拍賣標的;
。ㄎ澹┡馁u各方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操縱競價;
。┡馁u市場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反對成立的,拍賣無效。
第五十一條 無效拍賣自該拍賣之始即無法律約束力。
拍賣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前,拍賣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主持人可宣告拍賣中止或終結:
。ㄒ唬⿲ε馁u標的的所有權、處分權有異議;
。ǘ┮虿豢煽沽蛞馔馐录,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
。ㄈ┪腥擞姓斃碛刹嫱ㄖ馁u市場中止或終結拍賣活動;
。ㄋ模┢渌婪ǹ芍兄够蚪K結拍賣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拍賣活動的中止或終結,造成任何一方損失的,過失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拍賣公物、土地使用權、企業產權和除國家禁止流通外的其他商品或財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